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二条第七项
七、人身攻击:人身攻击、谩骂、侮辱、挑衅等除依法院既有判决外,
概由板主认定,依违规发文论处。
板规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
一、违规发文者,禁止发言三日。
二、自最后一次违规日起算,一年内再犯者,加重处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违规事实
文章代码(AID): #1aNNBAXw (LAW)
□ [问题] 网络上针对特定地址发黑函有违法吗?
嘘 JustSad: 难怪05/12 12:03
嘘 JustSad: 好厉害呢!05/12 12:44
前次处分纪录
文章代码(AID): #1ZlieZrt
三、判决理由
本板为法律学讨论板,依个别问题可拓及实务见解与做法,但对于个人
行为,如未违反法律规范而仅系有可议之处,不宜作为回复或推文之主要
内容,亦期望于不影响文意之范围内能避免使用。
又就本看板使用者风气,此前已曾数度于板面提醒,回复内容应尽量以
法律上建议为主,避免检讨当事人,以及避免仅针对特定对象而无法律面
回应。单纯针对特定对象之推文,如因当事人感受不佳,激起对抗情绪,
即有可能被认定构成挑衅。唯如含括法学上不同见解或实务上不同处理方
式,尚非不能认为属于多元意见之表达,而基于表现自由之扩张保护予减
责或免责。
以上两段为前次判决理由,拿过来这次依然毫无违和。本看板并未限制
不能只看看不说话,也没限制多久没发文推文就不能使用本看板,但如果
要使用,就请遵守看板规则,如果不愿意分享或提供实际处理意见或法学
上想法,可以潜水或考虑移驾八卦板。
综上,查行为人数次违犯相同规定,已难期待行为人可调整其作为至符
合本看板设立宗旨,爰依板规第五条第二项,处禁止发言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