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版友们关于个资法的问题
受害者 简称A
泄漏个资者 简称B
加害者 简称C
B将A的手机及其他个资(例如FB LINE)泄露给C
导致C对A做出违反恐吓罪 妨害名誉 强制罪 个资法等行为
证1 A有C打来的通联纪录
证2 A的LINE及FB只有B有 A并不认识C
请问这样个资法第41条"损害他人之利益"这部份会成立吗!
第41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
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
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