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发文
若格式描述不周全
请多包涵
本人的亲弟弟
因已多年未联络(这部份有机会再详述)
去年10月因病被送到龟山某医院(A医院)
院方有跟我联络告知病情
住院期间有去看过去一次
因为加护病房插管
所以只在走道听医院解说病情
院方让我签了住院同意书
医院隔天来电说要补我本人的身份证影本
我没同意
去年11月底病人离院且没有支付医疗费
转到另一家医院(B医院)
然后A医院帐务组就打电话及寄帐单给我
各二次
要我负连带责任
提外话
我们的双亲皆已往生
B医院并没有要求我妹签住院同意书
今天本人收到法院支付命令
而因我弟还在医院
且是旧地址,所以无论如何他都收不到
想请教
Q1:当初A医院未让病人结清医疗费就让病人出院,为何不第一时间联络我这个所谓连代保证
人?
Q2:A医院当时要我补身份证影本,是为了补足住院同意书的效力吗?
Q3:病人还在世,但名下似乎没有财产,我需要积极处理吗?我有正常工作,薪转,名下一台十
几年老车.
Q4 :之后万一他没死,无法生活自理,会强制要求家属领回吗?
Q5:同Q4,若是住进安养院之类的机构,所谓的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吗?
以上~
感谢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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