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易刑之适用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2-12-11 10:45:51
刑41 规定了有期徒刑得以易刑如罚金或服社会劳动折算刑期。
这种无庸判决时宣判,犯人即可自主声请吗,还是必要宣判时
明文记载于判决书方可?
又既然本条规定用字为“得”,表示声请不必然获准。那么
负责执行的检察官凭啥标准判定? 可有明文?
易科罚金一定得对所有刑期易科吗? 可以声请部分易科吗?
另外,声请有时效限制吗? 比方说最初自认坐牢没什么,自
己可以挺过去,但坐牢一段时间后觉得难以忍受,才想要用易
科罚金或服社会劳动代替坐牢,还可以声请吗?
还有,本条第一项规定易科罚金的标准有一千到三千新台币
这三种折算方式,实行应根据的折算标准,应根据何办法决定
?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2-12-11 11:06:00
法院会在刑事判决主文会记载“得易科罚金”。被告若犯数个案件,收到五份甚至十几份判决,可以向法院“声请定应执行刑”,这时候法院定应执行刑通常会“打折优惠”,被告实际执行刑可以少一点。易科罚金通常是1千元,也是刑庭法官会在判决主文直接载明“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一千元折算一日”。将来执行科检察官要依据判决主文或定应执行刑的裁定去执行,不能逾越判决主文的范围 ; 但执行检察官可决定要不要让经济状况有困难的被告“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那是执行检察官的权限,法院不得干预。有兴趣可以看[刑法5条],20几罪一起定应执行刑很容易出错。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2-12-11 12:28:00
ㄧ、法院判决主文通常是有期徒刑几月,“若”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几元折算一日。二、检察官执行可以不准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但可向法院声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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