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7-18 10:38:58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6965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106年民议字第2号提案
甲向乙公司买受乙制造之机器1台,约定买卖价金为新台币100万元,清偿期为民国97年12
月31日,如逾期未清偿,甲应按日给付买卖价金1/1000计算之违约金。乙于103年6月1日
起诉请求甲给付上开买卖价金及违约金(期间无中断时效事由发生),甲则为时效抗辩。
试问:乙之违约金债权是否已因本金债权请求权消灭,而不得再请求?
决议:
  一、本件设题之违约金非属从权利。
  二、本件违约金之请求权时效为15年。
  三、债务人为时效抗辩之日起不负迟延责任,抗辩前已发生之违约金已经独立存在,
不受买卖价金债权时效抗辩之影响,应自98年1月1日起至时效抗辩前一日负违约责任,计
算其违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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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27条第8款
买卖价金的请求权时效为2年,也就是在99.1.1就罹逾时效。
纵使违约金非属从权利,故另有其时效规定。
但违约金的计算期间是否要以买卖价金罹于时效前为其计算基准比较合理?
而本决议却是以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之日作为违约金计算的终止日,依据何在?
请教大家,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07-18 11:56:00
就说不是从权利了,就是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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