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为夫妻,某日乙女的的亲戚带着小孩丙到家中作客,
丙看见客厅墙柜上摆满了哥吉拉公仔而表示羡慕不已,
乙女为了面子讨好亲戚,于是表示可将其中一只公仔赠与给丙。
事后,甲男返家发现其所珍藏的哥吉拉公仔少了一只,
询问乙之后得知上述情事,甲决定向丙讨回哥吉拉公仔。
请问甲男向丙请求返还哥吉拉公仔,有无理由?
拟答:
本题的争点在于
一、乙将公仔赠送给丙,是否属于有权处分?
二、若为无权处分,丙能否主张是善意取得?
三、纵丙善意取得公仔所有权,乙仍否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第 1031 条
夫妻之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公同共有。
该哥吉拉公仔无论是特有财产或共同财产,在未经甲的同意下,乙皆无权处分。
第 948 条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
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但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
与之权利者,不在此限。
第 801 条
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
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按民法第948条,乙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将哥吉拉赠与给丙,丙善意受让而占有之,
并依第801条,丙的占有因受法律保护而取得有所权。
综上所述,丙因善意取得哥吉拉的所有权,甲请求返还无理由。
另外,甲是否得类推适用民法第183条,主张丙应依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而负返还义务?
若采构成要件说,则乙将公仔赠与丙并无受有利益,乙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不适用。
若采法律效果说,则乙纵不构成不当得利,丙仍须返还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