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虽然对方讲的好像很有道理
但在法院他的要求其实站不太得住脚
毕竟我方主动放弃共用墙壁对他的法律上权利是有利的
是否因为房屋兴建造成邻居房子受损那是另一回事
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请求权
一、土地所有权归属
土地问题我习惯先问这一句
确认所有权状上面的记载,包括土地范围、所有权人
假如是多人共有,共有方式?需要共有人同意比例?
二、核心问题
五十年前爷爷口头承诺将来盖房要与邻居使用共有壁
是否为有效契约?是否可作为请求权基础?有无抗辩事由?
首先,因为契约不是要式行为
所以即便只是口头约定,只要确认双方合意,就有法律上效力
双方均有义务使契约约定事项被完成
既然有义务,那相对地就也可以请求履行义务
所以可以推论提起告诉具有形式上理由
但实质上理由是否完备,就是法院要进一步调查审理的
“将来盖房要与邻居使用共有壁”
看来没有约定期限,但有附带停止条件【将来盖房】
所以依民法99I,从要盖房时才开始发生效力
那请求权时效就是最近才开始起算,所以要用时效抗辩大概有难度
另一个方向是契约不存在
白话说就是打死不认
双方有书面承诺吗?只有口头约定的话,怎么求证?
假如长辈已经不在世了,或长辈自己也忘了有没有承诺过
这在法院基本上会当作无法证明契约存在
那无法证明存在的东西,当然就只能当作不存在了
三、反制手段
如果重点在如何让房屋顺利兴建
而不是邻居死活
是我的话我就提告拆屋还地并连带请求租金补偿了吧
把原本对方预计要共用的那面墙壁拆掉,就没有要不要共用的问题了喔^.<
假如不想弄得大家那么难看
那也可以用这个跟对方谈判
逼对方闭嘴吞下去
我勉强可以接受的最底限方法是
约定好由双方各出一半费用,共同委任技师检测邻居房屋现况
房屋兴建过程邻居方任何人不得干扰或妨碍
房屋兴建完后由同一位技师再次检测邻居房屋
若有劣化且明显可归责于房屋兴建造成
则由我方负担补强费用
以上,个人一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