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原先学生遇到权益受损时,仅能透过校内的评议会申诉
但评议会被很多人诟病,基本上还是球员兼裁判,也没有给学生陈述机会或再申诉机会
后续有一个382号解释,但仅限于大学生,且必须损及到“学习权”(例如退学)才能打行政
诉讼,直到去年有一个784号解释,让所有学生得已透过行政诉讼等方式申诉。
有关这部分,想请问各位几个问题(使用书籍:破解公民/陈萱老师)
一、784号解释对于以前的学校行政行为是否朔及既往?
(一)目前看参考书,说是释字784号解释后,所有学生都可以采取行政诉讼
1.诉讼程序是否为以下?
学校行政行为>学生向评议会申诉>驳回>向主管机关提起诉愿>驳回>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提出行政诉讼,被告为学校>法官判决
(1)有关主管机关,是否系指高级中等教育法第3条、大学法第3条?
另有关国小国中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为教育部或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公所?
(国小国中这部分看不太懂)
2.有关行政诉讼之原告,若原告系未成年,是否需法定代理人?
查行政程序法第22条,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机关、非法人之团体,有当事人能力;
同法第27条第1项,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诉讼能力。
此段是否系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2条,满十八岁为成年?(民112.1.1后施行)
亦或者是否适用其他适用法规?(例如刑法第18条)
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