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
五月中我和房客签的公証约到期(到期未搬离,是能执行强制执行力)
约到期隔天我便去法院申请搬迁强制制行,我原以为收到公文会是通知强制执行的日期。
结果是通知房客,限他收到公文的15天内搬出!?
我房客是60几岁的单身男人(line 传讯息都是已读不回的那种,很赖皮),我房客届时
一定还没搬出。
我了解法院前面要先礼后兵,但我想知道我得再上法院几次,寄几次公文流程法院才真的
帮我安排强制执行?
每次强制执行声令状申请,都要缴3000元,我应该可以用房客押金抵吧?
再者,公文第五点注明债权人(我)应提出债务人(房客)的最新户籍誊本,我只是请法
院出面让房客搬迁,并不是他欠我债务,仍需要搞这么复杂嘛?
希望有人能帮我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