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于去年在高速公路上与人发生车祸
对方后车撞击我方全责,我方车损严重
车祸当日就与对方签下和解书
约定由对方赔偿我方50000元整
并于一个月内还款,整件事暂时告一段落
由于车损严重,最后老车还是报废
殊不知对方只赔偿了12000元后就联络不到,人间蒸发
我先申请了支付命令..但无奈对方不收挂号,无法送达
最后只好于检易庭提 ,并先收到了调解通知
不料调解通知书上竟写说:
请提供修缮收据或证明文件及修缮前后的照片,以便对造核对修缮的必要性
我的问题是,我提告要求对方支付余剩的和解金
和解书上也写明由对方赔偿50000元,白纸黑字,对方当下签名也无异议
所以到底干修缮屁事…为什么单纯要求对方支付和解金,还会被要求提供修缮证明
这让我感觉和解书白纸黑字约定好的金额
还要被法庭上下其手,论斤喊价
请问我有必要提供此证明吗,车都报废了
我提告的目的只是单纯要求对方执行契约而已,毕竟我们都和解了啊
说实在话当下车损的程度,没有个10-20是修不好的…我认为和解的金额并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