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父过世,留下土地一块(上有三层楼房屋建物)和一些动产,
目前房子三楼自住,一、二楼是出租给别人,
之前由父亲每月收租金,作为和母亲的每月生活费。
家中继承人只有母亲、我、妹妹三人。
母亲的想法是他只拿动产,
然后土地在他有生之年,都让我和妹妹两个人公同共有(暂不分割),
等未来母亲过世之后,我和妹妹再自己去商量土地该怎么分。
且这之间出租收的租金还是继续给母亲当生活费。
想请问一下:
1. 实务上是否可以母亲不分土地,直接由我和妹妹公同共有?
还是若母亲不分,我和妹妹在现在必须就将此块地明确做分割?
若可以我和妹妹公同共有的话,未来某天分割时,是否会有额外税金的问题?
2. 若是我和妹妹公同共有此块地,并持续出租,
收到的租金应该是会变成我和妹妹的所得?然后需要缴所得税?
但我和妹妹都有工作,母亲则已经退休,
是否应该变成三人(母亲、我、妹妹)公同共有,比较能省税金?
若选择三人公同共有的话,未来某天母亲是否能退出共有,将土地让给我和妹妹分?
如果可以的话,这样子会不会又有额外赠与税问题?
又或是未来母亲过世时,此块地仍为三人共有,是否会变成遗产,再缴一次遗产税?
母亲是希望在他有生之年,不想看到兄妹为了这块土地阋墙,
所以才想要我和妹妹公同共有,同时又希望能继续收租金作为生活费。
是否还有什么建议的处理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