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离职提前预告的问题,
我是109年9月1号到职,打算这几天提离职
上网查了劳基法,满一年未满三年,
(补充: 外商公司的台湾分公司,台湾分公司有在台湾登记,受顾于台湾分公司)
要提前20日告知,
https://i.imgur.com/cAczsXl.jpg
但是offer上有一条是说要提前2个月告知,
或是以支付基本工资代替
https://i.imgur.com/ooyJ3ta.jpg
想请问这样的契约有效吗?
因为我上网看到是说契约规定时间长于劳基法则无效,回归劳基法规定,
但唸法律系的朋友说,可以提前20天讲就好,但是还是要付2个月的基本工资
(是说契约上也没明说付几个月)
https://i.imgur.com/L421vr2.jpg
恳请各位大大帮忙解惑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