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0VAErC93To
各位大大好,想请教一个问题,如影片所说,假设投资客A找出名人B做”借名登记”不动产(无血缘关系),有签类似影片说的借名登记合约,由A负担所有费用,B只出名及贷款
假设购买一间房子总价1000万,投资客A付头期款200万,由B向银行贷款800万,而投资客A为了避免房子被偷卖,设定房屋抵押权(房贷银行为第一顺位,投资客B为第二顺位)
此时若发生投资客A缴不出房贷,导致房屋被银行法拍,而银行将房子法拍以800万卖出
请问大大,此时投资客A可否以房子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向出名人B求取200万的头期款赔尝??
或者只有出名人B偷卖房子的时候,投资客A才可行使低押权向B索赔?
设定第二顺位抵押权要如何可以保障到A的利益呢??
先感谢各位前辈大神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