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没有ptt帐号可以发问,所以在这边帮朋友请教帮忙。
事由:
三年前朋友被某知名剥皮酒店里的剥皮妹给诈骗一百多万,
后来在网络遇到其他被害者在讨论才知道被剥皮诈骗。才知
道此小姐是利用我朋友喜欢她而剥皮诈骗。所以在前年时去
派出所报案,检察官调查两年多的时间在去年底以查无证据
认为只是消费、感情纠纷,并且表示没有查扣到机房或任何
教战手册、话术及名单为由给予不起诉分。
不起诉处分书理由:
https://imgur.com/v3g0JXV
https://imgur.com/otcdsby
所以我朋友依法于十日内委任律师撰写再议声请状提出再议
,高检署调查半年多的的时间在上个月又给予驳回。
因地检署侦办时间过长,当初朋友认为提供的证据应足够认
为被告小姐诈欺成立给予起诉,所以去年检查官曾安排双方
与被告(酒店)和解,但我朋友认为证据充足,故不想和对方
律师和解。所以一直在等待调查结果,谁知结果给予不起诉
。
故请教这样是否仍够依民法第197条因侵权行为而提损害赔偿,
是否因时间"超过二年"导致时效已被效灭而直接被法官驳回呢?
或是直接依民法第179条之规定直接提起"返还不当得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