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板讨论还是聚焦在法律上为宜
鉴于推文有些失焦,先以回文整理本件争点
首先,原发文者要讨论的,应是指前几天《优生保健法》的修法消息
联合新闻网报导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65057
公视新闻网今年初专题报导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简单来说,除了法规名称调整
主要就是改第九条第二项
原本未婚未成年女性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改成双方意见不同时要先调和
有配偶者以“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为理由者
从要经过配偶同意改成不用
至于第九条第一项前二款改列“回归医学上理由及判断”,老实说我看不懂
然后看新闻似乎国健署尚未发出预告
所以没有对照表可参
※ 引述《rurumik (噜噜米)》之铭言:
: 我认为妻子堕胎不需丈夫同意是合理的
现行法下,只有一个情况女性堕胎要配偶同意
就是“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妳主张会影响家庭生活的同时,拒绝配偶表示意见的权利
这我稍微无法理解
但我大略同意【不必然需要配偶同意】
: 丈夫出轨 女性可以及早结束孽缘
这句我无法理解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 但…
: 我记得男性结扎也需要配偶同意?
现行条文,男女行结扎手术都需要配偶同意
这仍符合平等原则,且与人工流产手术并无太大关联
: 另外还是同样得承担扶养义务
同样,无法理解本句的逻辑因果
: 那男性如何确保是自己的子嗣?
: 硬是叫妻子验DNA信任也荡然无存了
: 即便出轨可以请求离婚
: 但是官司打完小孩也出生了
如果有充分证据及理由,可以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但非婚生子女就不必然有扶养义务?这也未必
: 立法保护双方是合理的吧?
你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你想保护什么?又是基于什么理由?
必须要先弄清楚这件事,才有办法聚焦讨论
也就是进一步讨论这样的规范是否合宪?
包括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包括是否与其他宪法保障权利产生冲突?
: 这个各大版都有在讨论
: 有请法律人能够更白话的说明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