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allan (天边散云 专业飘)》之铭言:
: 法律板讨论还是聚焦在法律上为宜
: 鉴于推文有些失焦,先以回文整理本件争点
: 首先,原发文者要讨论的,应是指前几天《优生保健法》的修法消息
: 联合新闻网报导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65057
: 公视新闻网今年初专题报导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 简单来说,除了法规名称调整
: 主要就是改第九条第二项
: 原本未婚未成年女性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改成双方意见不同时要先调和
: 有配偶者以“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为理由者
: 从要经过配偶同意改成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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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在于,现行的《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的人工流产与第十条的结扎手术,
对于已婚者,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均应得配偶同意。
如今修法者主张,基于女性身体自主权等理由,本无必要征得配偶同意,怀孕
当事人即可自行决定。亦即下面的版本:
第 9 条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性交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
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
第一项所定人工流产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
健咨询委员会研拟后,订定标准公告之。
原本怀孕妇女想要进行人工流产,依法应“告知”配偶并取得“同意”。拟修订的
新法则主张基于患者身体自主权而无庸限制怀孕妇女应取得配偶“同意”即可进行
。
这导致一旦新法通过,怀孕妇女的配偶连被“告知”自己的妻子将要进行人工流产
的知情权都被剥夺。
然而鼓吹新法者所提出的修法正当性当中,只论及怀孕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却完全
不论其配偶的知情权。
换言之,仔细审酌修法者论点,即使不争辩其妇女身体自主权之论述成立否,应只
能排除现行法副与配偶的同意权,但不足以支持一并剥夺配偶对人工流产的知情权
。鼓吹修法者在并未提出剥夺现行法赋予配偶对怀孕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知情权的正
当性之下,透过“不需要配偶同意”之主张,直接删除现行法对配偶同意权之规定
,却没有补充配偶知情权的规定。难免有透过一主张之正当性,不当排出他主张的
争议。
简单说,在修法者没有提出对剥夺配偶对怀孕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的正当性,并说
服国民之前,目前提出的修法版本并不适当。至少应在删除现行法配偶的同意权的
同时,补充加入配偶的知情权,方属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