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性骚扰事件

楼主: vaguesad (没有雪景青苔增兴)   2021-11-09 11:06:24
案发经过:
男性A与其男性朋友B(非同职场)聚餐。聚餐完毕临别前,两人拥抱(因为B最近不顺遂,A
给予拍拍安慰)
后来B通过line向A表达不舒服,因为刚刚过程中A有碰到B的性器官。A其实没印象,对话中
表示如果有不小心碰到,愿意致歉。但是B不愿意见面,同时表达“你应该知道该怎么做”

后来得知B去报警了,A稍后也被通知去做笔录。
他们拥抱的地方无监视器,无其他人证。
上周A的公司接获社会局通知,老板被要求调查这件事。同时也被要求调查B。
以下有一些疑问:
1)性骚扰不是告诉乃论吗?如果只是去报警,没有主动提告,这刑事案件成立吗?
https://i.imgur.com/y5vroV3.jpg
2)如图表右边,警察转给社会局,再由社会局通知A公司雇主调查。请问雇主也可以任意调
查B?调查报告完成后,决议是谁做的?决议后,罪成?罚锾?如果不服,提出申诉,这又
会是走到哪个流程?
而这边的决议,和如果B去提告,是不冲突/可以并行?差别在哪?
谢谢大家。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1:29:00
刚好我就是您上一篇的帖文者。由我这算很专业的人来回答一定有帮帮助你也不会有压力若您是a方的朋友,我会跟你讲如果摄影机没有拍到,绝对不可能有刑案会成立的问题但是,对方把这个内容已经送到a的公司了,a方一定会有压力,由主管机关(社会局或台北市政府)送办到遭告发者的服务单位,是依据性骚扰防治法的规定,因为该服务单位没有调查处理,主管机关可以罚钱
楼主: vaguesad (没有雪景青苔增兴)   2021-11-09 11:35:00
A老板觉得怪,他凭什么去调查不认识的B(他又不是公权力);B应该也会奇怪,我为何要接受A老板的调查?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1:35:00
这件事若全依你所述: 最多依据骚扰防治法第20条由机关罚个人10万元以下。 但是可先行调解,就看双方要不要让步了!!A服务其实可以不用理这一件事,或是做一个书面报告交给主管机关,至于内容怎么写,主管机关也不太能有什么过问的权利A服务机关因我不知您是a方还b方,因此网络上给最好的建议。 除非你讲出是A还B, 才能针对事件有最好解答。 若您担心被别人看到可以私讯我无偿回复,算是有缘
楼主: vaguesad (没有雪景青苔增兴)   2021-11-09 11:43:00
谢谢,我是A方友人。所以最坏打算是调查决议对A不利,然后被罚钱这样是吗?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2:19:00
没错!! 就算对方提出刑事告诉,也100%是不起诉处分,除非a男自己讲我有偷摸他
楼主: vaguesad (没有雪景青苔增兴)   2021-11-09 12:33:00
可是如果A有说“如果刚刚有不小心碰到,很抱歉”之类的话,算是“承认偷摸”吗?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2:50:00
这部分可能你要私讯寄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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