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之铭言:
: 买东西时店员开立了发票给我
: 后来发现,该发票上面的计算有错误
: 于是拿去给店员重算
: 之后店员开了一笔正确的金额给我,但是旧的发票就作废了
: 后来发现,旧的作废发票号码是中奖号码
: 虽然有开新发票给我,但新的发票就刚好差1号
: 若非当时店员操作错误,就不需要作废原本发票,那我就能中奖
: 现在该发票作废了无法兑奖,但却是中奖号码
: 这种因店员操作失误,导致中奖发票得作废
: 若发票开讲出来后该号码却是中奖号码,可以求偿吗?
: 因为该店员的过失使得中奖发票作废掉,这应该是民法中的过失吧
我想从几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首先,民法上因过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在184条前段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上色的部分是我认为这个条文文义上的要件
一、故意或过失
二、不法
三、侵害他人权利
操作失误造成发票作废,OK,我接受这过程确有过失
发票中奖无法兑现,OK,我接受你主张自己有权利受侵害
那请问中间那个不法,是跑去哪里了啊?
将错误发票作废,换成正确金额的新发票
这应该没有任何不法吧?
还是说您认为更换发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那先不论到底违反哪条法律
要求店员更换发票的您,是不是也要讨论一下教唆犯成立的可能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