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朋友日前收到不起诉书,
阅读内容发觉审理的检察官未调阅诸多重要证据,
甚至连本来提告的告诉状与告证都看错,导致推论内容有误,明显影响判决。
因为觉得判决草率,朋友希望借由再议看是否有机会翻盘 QQ
以下受朋友之托,协助代问“再议”相关问题~
1. 撰写再议状时,是否一定要填在“法务部便民服务线上申办系统”网站里,
一审声请再议(告诉人声请)的表格中?
https://www.poes.moj.gov.tw/mojes/root/Index.init.ctr?type=NONCERT
还是可以用本来写告诉状或补充状的方式来书写不服的理由?
2. 有看到再议状要在收到不起诉书后的十日内提出声请,
如果朋友在上周一收到不起诉书,
并在这周三当天以限时挂号的方式送件(看邮戳),
是否符合十日内的规定?
3. 再议状的装订处需要盖上具状人的章吗?
如果具状人因伤不便于文末签名,是否能以盖章作为代替?
4. 再议状是否需连同之前的告诉状和补充状一起送件?
5. 具状人因伤不便撰状,而由家人无偿代为撰状,
有什么应注意的行政流程事项?(如:需向地检署或国税局缴纳什么费用)
不好意思,在此问了比较多问题,很感谢各位拨冗阅读与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