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被指控肇事逃逸

楼主: labil01 (拉比)   2021-10-19 11:18:20
补充108.5释字777号解释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7
(上课时还没有????
※ 引述《labil01 (拉比)》之铭言:
: 肇事逃逸罪
: 属无过失责任,
: 亦即主观故意或过失非本条要件。
释字777号
“…其余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于此范围内,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无过失部分失其效力
同时185条之4也修法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12399/post
无过失部分仍纳入处罚,但设有减轻或免除其刑规定
换言之,
108.5释字777号解释公布至185条之4生效前,
法官依释字777号可判无过失案件无罪,
185条之4生效后则依新法检核是否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结论:发生交通事故,
无论是否故意或有无过失,
皆需留在现场处理。
: 这是1楼推文强调的重点
: 然原po与机车骑士之自摔,
: 是否具“因果关系”,
: 机车骑士确受“影响”或“纯粹牵拖”,
: 那是检察官、法官的业务。
: 按原po自述若属实,
: 无论采相当因果关系或客观可归责理论,
: 均难谓有成立之可能。
: 举个上课有趣的例子,
: 路边槟榔西施太辣导致交通事故,是否有肇责?!
: 多数认为符合条件因果关系,
: 但不符合客观可归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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