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就业保险法第17条 该如何计算?

楼主: RTVE (Pregnancy)   2021-09-02 21:24:58
https://www.bli.gov.tw/0102481.html
21.有关失业期间另有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平均月投保薪资80%部分,
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28820
就业保险法第17条第1项之规定:“被保险人于失业期间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过
基本工资者,不得请领失业给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者,其该月工作收入加
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八十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但总
额低于基本工资者,不予扣除。”
故若您兼职工作的每月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仍得请领失业给付,惟依同法第31条之规定
,须于申请失业认定或办理失业再认定时,告知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有此情况。
请问,这两个法条中的算法,我不太懂,需要释疑...
小弟目前状况是,预期会拿到非自愿离职书
然后依照前六个月平均劳保投保金额 (34800*3+38200*3)/2=36500
这样是 36500*0.6=21900
但预计也同时将会有一个每月固定20000的打工收入,这个收入的雇主会投保...
所以,衍伸两个问题:
第一点,上面写到的"失业期间的月投保薪资",是指哪一个数字为基准呢?
我只会计算到,两个加起来等于41900,接下来就不懂了...
到底该如何计算......
第二点,这个每月20000的打工收入,在开始请领失业津贴"之前"或"之后",
在就业服务中心那边会有认证上的差别吗?
谢谢板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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