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大家关于劳基法问题

楼主: Wigner (Wigner)   2021-05-27 18:25:07
大家好,我在云林某私立学校担任舍监,每天上班16小时,月休4天已经违反劳基法下列事项
1.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未依规定加给工资。
2.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 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1个月延长工时不得超过46小时
3.劳基法第34条规定之休息时间。劳工实际下班时间起算至下个班次出勤前,至少应有连
续11小时之休息。劳工当日如有加班,于更换工作班次时,应自加班结束后开始起算,也
应至少应有11小时之休息时间。
4.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1项 未有每7日中至少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日,每2周内之例
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4日。
还有这个月劳动节我来上班,劳基法规定要给加班费,跟雇主反应了,结果还是不给加班费
5.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每年的5月1日为“劳动节”、是劳工应放假之日(俗称
为“国定假日”),雇主应在该日依法给假并支薪;如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出勤,
则需依规定提供“加倍发给”的薪酬工资。
最过分的是我突然在5月5日早上加班期间就被学校人事部门告知做到5月底,请问各位如果
被无缘无故解职了,他们的理由是劳基法11条第五项,文件就是要我签这个我无法接受的事项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问题是我真的是没有什么重大过失就被解职,这样子我如果签了这些文件
将来要打劳资诉讼争取该有的加班费或是其他权益会受损吗? 谢谢大家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5-27 19:07:00
扬子吗当然拒签... 这条基本上难以成立这条必须是雇主使尽各种手段劳工仍无法改善时才可以成立还是正心?~
作者: shanmeizeng (shanmei)   2021-05-27 20:06:00
Iscu 大大是云林人吗?还是在云林生活?看留言感觉挺了解的。
作者: anomie111 (如云)   2021-05-28 00:10:00
看班级名称,应该是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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