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公务员拉
以下是我上实务上发生的问题
但因为这案件在我们机关是特殊案件,所以也没处理过
案情其实很单纯
我们机关管理的一块市有非公用土地上面的树某天倒下来压到路边的某辆车
就此衍生损害赔偿关系
而目前机关定案是以赔钱为主
但麻烦在这辆车有点复杂
它是台AB车,就是A车但挂B车车牌
事发后因为有报案,这台车被警方拖去后,B车牌被卸下来了,所以现在是台无牌车
依照这台车的车身号码向监理机关查询,这台车原车籍因逾期未检已注销,原车主登记是
甲
然后事发后向本机关主张车主权利的是乙,而乙说甲是他阿姨但已经过世了(这部分核对
户政资料属实)
乙主张当初这台车取得之初是他向一个朋友购买,然后因为甲有残障身分,所以车牌过户
给甲
车子目前都是乙在维护管理(修车、换零件什么的),然后平常给他弟弟丙在开
我们曾向乙说请你提出车辆所有权证明
乙给了我一张甲被法院宣告监护的公文(但好像没啥用),监护人是丙
这边先整理出当事人关系
甲 = A车原车籍登记之车主,已死亡,为乙、丙之阿姨
乙 = 宣称车主,维护管理之人,也就是向我们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丙 = 甲生前之监护人
乙跟丙是兄弟
然后时间点整理如下
101年 因某某原因,A车过户给甲
102年 A车车籍注销,悬挂B车车牌继续使用
103年 甲被宣告监护,监护人是丙
104年 甲死亡
110年 本案事件发生
本案头痛点的就是车辆所有权人怎么去认定
毕竟公家机关最怕发错钱或给到不该给的钱
而无牌车辆没有车籍资料可稽
乙也没办法提出更有力的所有权证明
所以初步我走的方向是
依据民法940、943、944的规定,如果乙对这台车有管领能力是成立的(占有成立),那么
就推定其为车辆所有权人
同时参照民事诉讼法281条规定,倘上述推论成立,那乙也毋须举证其车辆所有权
但是这样签没过
一来是因为大家普遍观念认为车辆是比较特殊的动产,有所谓车籍登记制度存在,仅用占
有来推定所有权很牵强
二来是这样真的有点冒险
目前办到这我就卡住了,上来请教各位专家以下问题
一、
依据我查到法务部法律决字第1000015334 号节录:
“...汽车让与虽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5 条第 2 项第 1 款应办理过户登记,惟此非
汽车所有权移转之生效或对抗要件,而仅为公路监理机关之行政管理措施。...”
对照法条是民法761
加上以前学过民法物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对于动产所有权客观状态认定即为占有
而动产物权变动是以交付为主,而非以车籍登记资料为主
那目前如果已知事实就是乙确实占有该车辆
(1)那么我上面依民法推定其所有权人有没有错误?
(2)若没有错误,机关有需要追究其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吗?
亦即需要要求乙举证该车辆所有权的取得证明吗,不论是买卖或赠与所得
因为实务上这应该很难举证吧
假设今天不是车子,是手机还电脑什么的
张三买一台手机送给李四,后来被王五给弄坏
李四向王五主张损害赔偿时,王五请李四证明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李四还要去找张三开
一个让与证明?
听起来很不合理阿
二、
好,如果占有推定这条路走不通
我想一想只能走继承这条路了
也就是认定这辆车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是甲所有
然后甲于104年死亡,这台车走入继承关系
那我就要去找甲的财产清册看是否有这台车
再去找继承系统表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如果有幸以上资料都有,那么赔偿金就让继承人去分
(1)但万一财产清册没有这台车怎么办?
(2)又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抛弃继承,最后的走向会变成这台车其实是国家的财产吗
而且时间点上还有一个浑沌,就是在102年A车车籍注销到103年甲被宣告监护这中间
并不知道甲是否有处分这台车(ex.赠与给乙或丙)
即使真的有也很难证明,毕竟甲也死了
以上
本人并非法律专业,最多就修过个民法物权
很多概念都是找资料或是上过课零星拼凑的
如果有哪边的见解错误请专家指正
也请各位建议本案还有什么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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