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单纯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病历

楼主: noviawu (novia)   2021-03-16 18:53:06
※ 引述《FATTY2108 (肥好想进台大呀)》之铭言:
: 这样会有个资法中的刑事责任吗?
: 阿肥记得个资法在105年修法
: 变成要有损及他人利益
: 或意图为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
: 才符合构成要件
: 如果只是单纯公布病历没有营利之类行为
: 是否不会构成个资法第41条?
:
作者: 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   2021-03-16 20:08:00
这我早就看过了,但我疑问是,公布他人病历(如连胜文的枪伤),让大家公评伤势是否造假,这到底损及他什么利益?病历也是合法管道取得(如阅卷),这样也会有个资法的刑责吗?或对方只能民事求偿?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3-17 08:26:00
阅卷也得相关人士才能阅卷,又不是每个人说阅就能阅但你公开是对所有人公开难道卷里有的都能公开?卷里可能还有名字电话地址身份证甚至信用卡号呢...病历本身就是隐私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1-03-17 16:57:00
病历在第6条明定除特定条件不得蒐集、处理、利用只要你对病历的蒐集、处理、利用不是特定条件都违法跟是否涉及利益无关喔忘了看41 42条的罚则 未经同意公布他人病历不就损害其隐私权? 这不就算是损害他人之利益?
作者: 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   2021-03-17 20:28:00
利益跟权利不一样,否则任何公布个资的行为都会构成刑责,因为都侵害隐私权,又因为阅卷合法蒐集病历有个资法第六条之合法事由可以合法蒐集麻烦看清楚我问题,我是问什么时候构成“刑责”,一般而言只能民事求偿才符合105年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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