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为爬文很多还是无法理清,
所以想拜托法律版版友们的指点,
毕竟天来一笔债务让我实在有点没办法接受...
谢谢。
同母异父哥哥为A,未婚未有子女,已于103年过世
哥哥的父母为B,已于108年过世
我与哥哥同母亲为C,已于109年过世
刚刚才知道上周五家人收到一份简易庭通知书,
内容为债权人银行向A的继承人(也就是我和弟弟)追讨A从95年积欠的债务为十六万元。
但因当年A过世时,我和弟弟已成年且知情,
以为母亲会去办理抛弃继承,殊不知没有。
(通知书有附债权人向法院确认我们未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
但假若以继承顺位来讲,
若A已过世,那么B和C父母亲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而B和C相继在108及109年过世。
但我和弟弟在母亲过世三个月内有办理抛弃继承,
且在办理抛弃继承时,有去调母亲的联征状态,
里面的确有附载此笔债务。
想请教,
这样我和弟弟是否一定要被迫继承哥哥的债务?
但就个人理解,当哥哥过世后即发生继承,
故哥哥的父母亲继承他的债务。
而我们的母亲过世后,我与弟弟有办理抛弃继承,
照顺位来说,我应该是已经抛弃了妈妈从哥哥那里继承的债务?
那为什么银行还可以向我们追讨债务?
是否可提出答辩状呢?
但也有另一说,哥哥过世我们并未抛弃或限定,
虽母亲为第二顺位,但母亲过世后,我们除了要抛弃母亲债务,也要办理哥哥的抛弃债务?
但哥哥早已过了三个月抛弃继承时效。
所以想请问版友,若银行还是可以向我们追讨债务,这时去办限定继承还来得及吗...这金
额也许对大部份的人来说可能不大,但对于我们姐弟来说已经是很庞大的负担了...谢谢您
们。
因为是用手机发文,若排版不适还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