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更新后续)婚纱展签约问题

楼主: cmelo1515 (瓜农)   2021-03-01 07:07:06
小弟今天也在婚纱展遇到了一样的手法..
业务天花乱坠的说一堆
我也脑波弱的刷卡付全额8万
后来看网络心得和评价才发现很差
她说到这合约不会有审阅期
她有注记一下(如下图)
就只是在审阅合约天数那边画个叉
但合约上有写至少有三日审阅期耶?
打算今天去他们店里争取权益..
消保官这几天又休假QQ
请问大大们这样有机会全额退款吗?
https://i.imgur.com/GEiFCsa.jpg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3-01 08:13:00
去店家沟通,无效再找消保官吧。主管机关公布的应记载事项有规定,审阅期至少三天。请认真看:消费者保护法11-1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09:42:00
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之定型化契约审阅期,行政院公布是至少5天,而且依民法120条第2项规定,始日并不计入。例如:3月1日拿到定型化契约范本,如果审阅期是5 天的话,3月2日00:00至3月6日24:00共五天是审阅期。即使并不符合访问买卖规定,签约后在契约审阅期间内请求无条件解约及退费是没问题的。此时企业经营者的作法一定就是先想拖过定型化契约审阅期间再说。想利用存证信函为解约意思表示,可能会来不及。因为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民法第95条第1项意旨参照)。如何保存在审阅期间内向企业经营者为解约之意思表示的证据是关键。最好录音录影,问题是怎么证明?对方会找理由通常拖过审阅期再说。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4:06:00
契约审阅权不是绝对权,法律上也没有禁止抛弃的规定直接要求无条件解约跟退费并无法律上依据啊...另外消保法第11-1条是禁止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内订定“同意抛弃契约审阅期”的条款,由企业经营者基于交易地位影响消费者抛弃契约审阅权,但不代表消费者不能于了解契约内容后,立刻签约。另外司法实务上,抛弃契约审阅跟契约成立与否是两件事...。真的要找店家理论,因为才过一天,建议跟店家主张终止契约,争执契约审阅期不会有帮助,尤其你又不是对契约条文有疑义,单纯只是网络评价不好。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22:00
★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的审阅期有两种说法行政院网站):一种是三天,另一种是五天。本件原PO并没有抛弃契约审阅期。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5:35:00
你引用的契约范本是民国88年公布的,只具行政指导效力,没拘束力;要讨论也是以行政院108年7月公告的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才对,前述事项才是依照消保法第17条订定的法规命令,所以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37:00
契约订立后,消费者取得契约条款,亦得审阅契约内容,经过相当合理期间,始不得争执无合理之契约审阅期间。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5:37:00
根本没有审阅期三天或五天这种情形。另外,契约审阅期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本来就能够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加以抛弃。原PO在契约上签名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39:00
企业经营者不予不熟悉定型化契约之消费者充分合理之契约审阅期间,是有违诚信原则。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5:39:00
又刷卡支付全额,要争执他没有抛弃契约审阅期,很难说服法官。不是没经过契约审阅期就叫做违反诚信原则...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41:00
没关系,看法官怎么判才是重点。要消费者抛弃契约审阅期,至少也用手写的个别磋商条款。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5:45:00
原PO都签名付费了,楼上跟另一位版友都直接叫原PO推翻不认,要不要在契约上补充根本没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49:00
用更狠的公平交易法第25条及第42条去修理企业经营者,要玩来玩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5:50:00
只能期待店家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跟原PO终止契约...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51:00
最好签约付定金之前,都不给定型化契约给消费者会没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5:53:00
公平法第25条不能适用个别的消费争议,要达到多数消费者无充分之资讯以决定交易、高度依赖而无选择余地,或广泛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之虞才行。另外本件原PO是有拿到契约啊...只是他在现场就被店家说服签名跟付费,实务上会认为是明示抛弃契约审阅权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15:56:00
最好是个案,企业经者敢提供已签定之契约来检验吗?公平会派几个人以消费者身分去了解状况,就知道是否为个案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1 16:01:00
要解决原PO的争议,直接要求终止契约是最快的,拿着没效力的契约审阅期和不相干的公平法去,只是单纯引发双方进一步纠纷而已。楼上是公平会委员吗?就算是,行政处分跟个别契约的履行也没有直接关连。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1 20:50:00
如果无法顺利退款或退刷后再回报,因为对方也没有给你书面证明。只能靠你自己录音录影或拍照蒐证。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审阅期间)I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II 企业经营者以定型化契约条款使消费者抛弃前项权利者,无效。III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IV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之多寡及复杂程度等事项,公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本件企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1项,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未提供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消费者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主张该定型化契约条款不构成契约内容。此时企业经营者能否主张契约成立是有问题的说法。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之1(企业经营者负定型化契约符合规定之举证责任)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主张符合本节规定之事实者,就其事实负举证责任。又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之1,就定型化契约相关事实之举证责任是企业经营者负责。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2 00:32:00
恭喜原PO!楼上引用法条没法直接适用在原PO情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2 01:00:00
能不能适用,不是你说了算。该婚纱业也一定碰过契约审阅期的钉子,不敢蛮干。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2 20:45:00
的确不是我说的算,但是无论是法律文字的解释、司法实务的判决,未予契约审阅期都无法得出契约无效或解约的法律效果。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344 号民事判决随手查最近判决都是把契约审阅期与契约效力分别看待https://tinyl.io/3cbH 媒体上律师专栏也是相同看法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3 08:51:00
那些判决有提到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要怎么解决吗?到时候还有效力的契约条款是只剩个别磋商条款。你认为这种残缺不全的契约能够好好地履行下去吗?未必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就一定成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3 20:51:00
买卖契约双方就标的物及价金达成合意,契约就推定成立了,民法第153条第2项翻一下。要以法学专业的立场回答别人的提问,好歹也先确认自己的见解正确,而不是提了“未予契约审阅期即可要求无条件解约及退费”这种无法源也无判决支持的看法。契约审阅期可分为三个层次:一、企业经营者有无给予审阅期,或消费者是否已知悉契约内容/是否明示默示放弃。二、未予审阅期且消费者未放弃权利,才有定型化契约条款有效无效的问题。三、倘若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是否造成契约必要之点亦未达成合意。要到第三层次才有可能讨论契约效力,而且此时也不是主张解约(解约前提为契约有效,更别说解除权是形成权,要嘛法定要嘛意定,本件哪里看得出来?)判决给了,法普专栏给了,不看我也没办法。但是以个人处理消争案件的经验,争执契约审阅期对某些颇有法律概念(无良)的商家,根本毫无意义。一定是拿着“门市/现场人员已经充分说明合约内容”、“经本人确认后签名”来回复,光第一层次就吵不完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3 22:30:00
总之,辛苦您认真找资料回答了。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及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之1,之前我推文都已经讲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3 23:25:00
只扔法条,连涵摄都做不到,也是让人大开眼界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3 23:31:00
这不是在解题。无良业者也不是第一次碰到钉子了,你认为无良业者没跟消保官及法官碰过吗?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3 23:58:00
过去在学校、考试的解题就是现在案件处理、适用法条的模拟,在消保官前面讲审阅期只是协商不成、在法官面前讲只是被判决洗脸(如前开判决)。连法源依据都导引不出无条件解约及退费,还说成是业者怕契约审阅期的规定,也是醉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4 00:13:00
你一直无视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我也是醉了。契约有成立吗?就算成立,也不是当初订立的那个契约了。双方合意解除契约,也是一种方式。解除契约并非一定就单方面解除契约。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4 01:14:00
消保法11-1的法律效果就是前面所说第三层次问题,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影响契约必要之点合意。而且影响必要之点合意的结论应该是契约不成立,而契约不成立根本无从主张解除契约,还双方合意解除咧…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4 08:42:00
照这种说法,你的逻辑思考也是有问题,你主张终止权,是形成权。如果契约不成立的话,哪来的终止权?还有你讲的终止权是有法律依据吗?对了!赶快学我说,双方得合意终止契约……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4 10:11:00
你的主张:未予契约审阅期>无条件解约。你的问题:未予契约审阅期仅可能得出契约不成立,契约不成立无从主张解除契约;且在已签名付款下欲证明不了解契约内容显有困难。我的主张:直接终止契约。请求权依据:1.原PO契约第12条即有意定终止权;2.婚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法规命令)有规定,纵然未载于原PO之定型化契约,亦得依消保法第17条第4项主张为契约内容;3.婚摄契约可定性为承揽,依民法第511条亦有法定终止权。自己的见解讲不下去,就说别人的没道理?呵呵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4 11:52:00
原PO是消费者,结果你要他主张终止权,然后让企业经营者得主张因契约终止之损害赔偿……(站在无良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提出建议,真棒!)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4 13:30:00
主张损害赔偿,也得先证明有损害。从事实上来看,原PO签约隔天就主张终止,相关工作准备都还未开始,业者难以证明有损害退步言之,签约隔日终止,纵有损害,程度也未具诉讼请求的实益退万步言,主张终止并赔偿损害,也比毫无根据地主张“未予契约审阅期即可无条件解约”好多了。另外,除非举他例,建议你不要拿 当的形容词来描述业者。*不当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4 14:01:00
感谢您花时间及心力的赐教。但这类企业经营者绝非第一次采用未予消费者定型化契约审阅期的销售模式,你要讲民法也许你讲的是对的,但还有其他方式可以治得了这类业者,否则他们不会爽快地退费。但你如果用的是终止契约方式的话,民法第263条是并无准用民法第259条的规定,到时候消费者能否拿回已付之金额?目前我是有疑问的。我只说原PO并无提供完整的契约内容,因此我无法评论。 但意定解除契约除非双方约定,否则实务见解认为并不适用民法第259条规定。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3-04 15:40:00
婚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有规定:“业者应退还尚未提供服务之报酬”;承揽契约依民法第511条终止,最高法院见解也认为定作人应给付终止前完成工作之报酬。以本案来说,签约隔日终止,业者根本未提供任何服务,自然应该退还原PO全额费用。有特别规定当然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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