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继承错误的更正时效?

楼主: inthesky (In The Sky)   2021-02-26 23:23:26
这是一个代书认知错误,把无继承权的亲戚登记为公同共有人的故事......||
土地登记日期是民国99年。
(为什么会现在才发现呢?
因为我妈不懂法律,相信代书不会办错。
当时代书事务所里的小姐也非常肯定是这样继承的,所以我妈就相信她。)
法律上有继承权的人为四人,代书登记的结果为六人。
登记时间已经过了11年,不知道还能不能更正回来?
民法 第 1146 条
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之。 前项回复
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 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我们知悉权利受损是这礼拜自己网络搜寻查法条才发现的…………..
我知道很扯,在法律上大概不会被采信吧
不过,有看到《大法官释字第771号解释》好像可以延长到15年?
所以还是来得及更正吗?
──
附带一提,会去查网络资料和法条是因为无继承权的亲戚欠债被银行诉请代位分割,
有通知共有人下下周要出庭。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2-26 23:50:00
1146是可以对全部遗产一次主张 771则是说个别的权利还是按原来的时效来算 下次有法律问题记得不要找代书了然后你要主张回复权利不能在本件打 要另外开一件 而且最好在这件判之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7 02:26:00
????????? 不是代书送啥,地政就登记啥吧.....难道地政都不审的吗??? ^_^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2-27 02:45:00
我个人看法:已经办完登记,发现错误,地政事务所得迳为涂销登记。当然这是在无第三人取得该土地权利之新登记前的情况下。 备妥资料向当初登记之地政事务所说明应该就可以了,搞不好还不必写申请书。 当初登记的地政事务所那些人应该比继承人们还紧张。涂销登记后,应该所有权人还是被继承人的名义,然后还得重新再办理继承登记(如果想办的话)。 你们的动作要快一点,记得上来回报结果。地政事务所有意见的话,再说呗! 涂销继承登记后,把登记誊本拿给法官看,法院应该会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第6款规定以裁定驳回(当事人不适格)。抱歉!新修正之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第1款规定以判决驳回(更正)。违法行政处分+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实知悉撤销原因时二年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第121条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意旨,得迳为涂销登记。这是我的看法啦!我是听过一个地政局副局长的演讲,但他们的法令依据是行政命令,我认为怪怪的。一般思维是以民法角度,而非行政法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的错误登记事宜,当然会认为很复杂。看我的主张是“将原本的错误登记(违法行政处分)”直接由地政事务所“迳为涂销登记”。多数地政事务所的依据可能是:错误之登记+登记机关疏失+无第三人取得该土地权利之新登记前:依《土地登记规则》第144条第1项第2款,得迳为涂销登记。(只是我认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位阶较高,应优先适用。地政体系有些人认为特别法(土地登记规则实则为行政命令)优先于普通法(行政程序法)。去年曾有一个案例,是完全没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去检举,让一件非继承开始时不具继承资格的案件,直接被办理登记之地政事务所“迳为涂销登记”,所有权人又回复为被继承人的名义。法令依据都给你了,剩下的是怎么说服当初办理登记之地政事务所,建议查继承登记原案,找当时承办的初审及复审人员,他们是最紧张的人。不过,本案之国家赔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业已完成(国家赔偿法第8条第1项)。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7 12:57:00
户政登记的除户日期??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2-27 14:28:00
死亡证明书上之发现日期,并不代表是死亡日期,应该要先厘清这一点。究竟被继承人及继承人之(推定)死亡日期为何?要明确记载于除户户籍誊本上头,地政事务所审查人员才能有所本。这类案件都是疑难杂症了,尤甚是在十几年前资讯更匮乏的时候。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21-03-02 17:51:00
看起来是有什么原因导致死亡与发现日期不同,可能影响到后续继承人有无资格。 常见就是配偶、兄弟姊妹之子女他们于再转继承上才有继承权,代位或是直接继承不一定有配偶指的是继承人之配偶,而非被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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