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路边停车
然后收费员误把我的车牌号码给key错
因此查记录当然不会查到我的
但我确实有停车
但我发现收费员上面的单子key错了
所以我故意不缴费,想说谁叫你自己要key错
结果,因为逾期,而导致被错key的车主又另外收到迟缴的罚款
而那位车主则提出他当时并没有在那边停车
后来又追查到我这
这时除了 不当得利 以外,有其他的罪可能成立吗?
另外,不当得利的部分是只有停车费,还是包括因此未缴而衍伸出的迟缴罚款?
想想各法条好像都没有成立的可能性?
论诈欺,停车自行车号本来就不是我自己key的,我只是因此不主动缴钱而已
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先别提收费员是不是公务员,是公务员自己登错我没使他登载不实
论侵占 论强制罪 好像都不对
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哪条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