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错误。即使行为相似、犯罪情节雷同,但实际上变素很多,例如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人是否遭受家暴、双方有无仇恨瓜葛或债务纠纷、行为人及被害人认识多久、双方学经历及知识背景、是否酒醉;甚或是案发时有无旁人怂恿、行为地所在县市风俗民情不同;裁判者男女老少经验有别、生长环境及养成教育培养出来的价值观及立场不同……。所有一切环节都会造就不同的行为结果,自然会有不同判决结果。因为审判者是“人”,不是“AI”;如果我国司法案件交由“AI”来审判,或许真的会有所谓同类案件同样判决吧!?审判者若只一昧参考先例、前案、类似判决,而忘了自己可以独立判断评价每一个个案,这是很可惜的事情。因为握有权力者不知道自己权力有多大,却只是参考其他人写的然后照抄,岂非只是法匠?又不是国家考试,没有标准答案的! 当你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当你执笔开始写判决的时候,你自己就是最好的答案!国家赋予妳拥有这么伟大神圣的权力。如果只是“量刑”考量,司法院有量刑系统可评断类似案件的量刑合理区间,可供酌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