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初次购屋,老公寓(45年),
当初前屋主仅于合约上表示有两处壁癌,“无渗漏水”,
但却在搬离后,陆续发现未拆除的天花板有壁癌,
房仲表示“旧有壁癌的产生的确是漏水引起,但经过楼上装璜后,现况就是没漏了,
所以合约上的无渗漏水是成立的”,另壁癌只要重做防水层就可以了。
但,在交屋前,有一处是真真实实“漏水ing”,是水管破损造成的漏水,
通知房仲后,更换水管并补上水泥就结案。
现在又出现另一处,是在我交屋后八天,楼下屋主气冲冲跑来找我理论才知道的!
对方表示漏水情形多年前早已告诉前屋主,但前屋主都不处理,
现在前屋主把房子卖给我了,人跑了找不到,所以要我负责!
目前房子完全未进行整修状况下,且漏水情形几年前就存在,
所以我认定责任归属不应是我,
于是我又再次找上房仲,确定几天后要再进行确认是否为漏水,
并且若确定为我处漏水造成,会找前屋主追款修缮费用。
问题:
1.前屋主“未诚实告知屋况”,虽已交屋(金额全数缴付),
但我可否主张“返还部份价金”?
因屋况受损,导致我日后若要出售,会被折价。
但房仲表示“只要修缮后未再有漏水出现,可以不用讲,因为问题已不存在”,
但这样的说法是对的吗???会不会变成是我未诚实告知???
2.房仲表示“因有负责修缮,所以没办法对前屋主采取任何法律途径”,
这样的讲法是合法的吗??
另问:房仲的角色是否仅是“传声筒”?不用调查屋况吗??
前屋主说没有,房仲就跟买家说“没有”,
事后表示:“我怎么知道前屋主说谎,而且我都来修缮了,也不是没处理”,
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买家就要自认倒楣呢?
3.因漏水纠纷导致我在尚未搬入前就与邻居交恶,是否可向前屋主要求“精神赔偿”?
4.我还可以为自己做些什么??很生气前屋主的恶意隐瞒,及房仲的说法,
但在这方面没有经验,不知道可以寻求什么协助??
以上,谢谢各位的赐教!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