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的问题如下。
我父亲持有轻度精障手册,
常用此来装傻卖疯,但辨识能力无丧失。
从我小开始也曾对家母暴力相向,(我们之后都有开始录音,警察也来过很多次)
家母为传统女性,一直吞忍,
也怕我们之后没房子住。
在几年前因为父亲倒债,为避免财产被查封,
将房子转移到我跟姊姊两人底下。
近期又因父亲被传直销洗脑,投入大笔金额与保单借款。
又开始喊穷,并伸手跟我与姊要扶养费。
(感觉比较像他贷款还不出来了)
父亲每月有年金12400+家里基地台租用约3000以及残障手册租人开彩券行之收入。
他近期提出扶养费之义务。
1:我想询问看看我能否就家暴这一部分对他提起告诉
2:如家暴成立,是否能适用民法1118-1条
3:父亲名下除固定收入外,且还有车与几笔房产(与他兄弟姊妹持分)
这样是能够提出扶养费的权益吗?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