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读民诉读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点乱QQ
所以想请问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帮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
题目:
A、B、C、D分别共有甲地,今K无权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条“共有人本于所有权提起代位诉讼之情形”
学说实务上有分两说
1.(法定)诉讼担当说-
A、B、C、D任一人或任数人对第三人K提起代位诉讼,基于民法767条请求返还甲地。
构成法定诉讼担当。
我的理解:
因标的对共有人需对标的合一确定,但起诉得由各共有人个别为之,不需要全体共有人一
同应诉、被诉始具当事人适格(若有同时起诉、被诉之情形,应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