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工作是从事房屋租赁业务,
底薪+成交后抽取8%-20%的服务费作为奖金。
前几天109。12。15老板娘通知资遣,表明该给的公司都会给,请我交接完就可以走了。
因疫情关系目前属于淡季,手上待处理案件不多,当天交接完便表明隔日不再来,但有告
知公司要我来我还是会来,因有预告期,公司同意不必再去。
今天公司小姐通知我,我预告期没去上班扣掉谋职假要用特休折抵掉,嗯...跟当初说的不
一样,没关系这是公司的权益我认了。
然后重点是要扣回我的奖金,他说因为是属于服务费,按照跟客户之间的合约长度依照我
离职的日期下去用比例扣回。
例如
某案子合约为一年奖金为6000,合约还剩半年,要求我缴回一半3000元给公司。
请问这样合理吗? 公司一直主张是服务费,所以要退还。
我礼拜一已经打算直接到劳工局申诉,想说先请教各位先进的看法以及意见。
我的看法是,服务费是公司对客户所收取,公司给我们的是奖金。奖金依法不能扣回吧?
PS. 公司没有打卡记录没有人事规章没有奖金发给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