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网络上发现德国刑事法第175条
1871年的原始条文是
非自然奸淫、男子与男子间性交以及人类对野兽性交者,处监禁刑或褫夺公权。
此条文在1994年废除
我知道中华民国的民法和德国几乎相同
但我不知道刑法是否也是如此
想请问一下中华民国刑法有曾经出现过类似这条的内容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17 16:52:00有啊,最早的强奸罪条文,不就是了???当然,最晚的就如之前通奸罪,不包含同性的部分反正法条去找大致上都有,从性器接合论,转变为广义性交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9-17 17:04:00法律压迫男同志的国家在早期不少阿 毕竟早期对同性恋的认知更倾向疾病 跟散播爱滋病属于犯罪很像就算现在还是有国家视为犯罪的
作者:
CKYww (CKY)
2020-09-17 19:57:001楼484搞错原po的问题啦?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17 20:15:00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7 20:33:00???1楼有仔细看完问题再回复吗XD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17 21:27:00一楼那叫做__人不带脏字,或者现代语叫高级黑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7 23:19:00可是我无法理解原波询问关于因性倾向之差异于我国刑法有无受到差别待遇的问题,会需要用到高级黑欸。原波的问题满正常的阿。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8 08:43:00西元1871年是原波叙述德国之立法沿革吧?他的问题是:中华民国刑法有曾经出现过类似立法吗?矧原波提到德国至1994年始废除该处罚,斯时中华民国政府亦存在啦~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9-18 14:08:00立法者应该有"参考"德国 参考日本可能就没有 日本在民国成立前就废止类似条文了不过算上早期对同性恋的观念 可能也很难说立法者具体是参考哪个国家 毕竟很多国家都有类似条文 德国也不是最早有类似法案的国家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09-18 22:25:00有啊 通奸除罪前 范围只锁定在男女之间的“奸”所以同性性交当作“奸”的行为简直是不把同性当人看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20-09-18 22:49:00
法源法律网有民国17年的旧刑法,初步看起来没有…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9 05:59:00我国过往实务见解将刑法旧通奸罪之通奸、相奸行为限于男女性器接合之狭义性交定义上。男女非性器接合之性交行为(像口腔性交或肛门性交等等)则不在通奸、相奸行为之列。反过来说,于旧法时期,如果男同性恋者与有夫之妇为性器接合,亦属旧通奸罪处罚之行为。此规范显跟“迫害男同性性倾向者”无涉,反而在这种差别待遇之解释下,对异性性倾向者较为不利;更与前揭德国刑法明文处罚男同性恋者间之性交行为无类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