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人掉落了遗失物
捡到的人知道失主是谁(因为上面有名字或是其他原因)
但是故意不直接还给失主
反而拿去给警察局
甚至故意跟失主宣扬说 我捡到你的东西囉 但是我不能还你 你自己去警察局拿囉
(当然 会这样搞,本意通常就是出于霸凌)
然后东西也真的送去警察局,没有自己吞掉
请问这种情形,有可能触犯刑法吗?
侵占罪感觉有点难,唯一可能是,不想直接归还时即已认定侵占意图
后续送警局就无损侵占成立
另一种可能强制罪?失主原本不需要跑警局,却故意让他跑警局
当然,主观原因是为了故意霸凌失主
这样有可能成立什么罪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