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对于偶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行为者照罚
像是抢夺对方手上的刀,但对方其实本来就要用那把刀刺你
但你不是出自于防卫行为去夺刀,而是出自抢劫行为,因此不成立防卫
那如果换做行政罚,会成立吗?
例如在捷运站,原本想要故意制造混乱,因此去按紧急停车按钮
结果这么刚好就有一个人跳轨自杀,使得原本为了制造混乱按紧急停车钮
反而阻止了一场自杀案件
但当初行为者,是为了制造混乱,而非因自杀行为所致
刑法会考量主观犯意
那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行政罚法上面
会触犯任意按紧急停车钮,无故让列车停驶相关的罚则吗?
因为行政罚上面似乎不太会针对主观意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