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车祸和解书问题

楼主: askquestion (问问题)   2020-09-16 11:41:03
日前我方在国道应未注意前方状况而追撞前车,因我方并无保险,目前由本人与对方保险
公司谈妥4万元和解(只有车损)
附上和解书
https://imgur.com/a/ZUl9tff
1.想问一下这份和解书这样有没有疏漏的地方要补充呢?
(上网看有的和解书会提到这句"若已提出刑事告诉,乙方同意签立撤回状向法院撤回告诉
")
2.对方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与我和解,但对方立和解书人是写保险公司,这部份不晓得合不
合理,保险公司都是这种处理模式吗? 这样日后会不会发生当事人又可以向我求偿的情况
呢?
3.和解书部份目前是由对方保险公司填妥,请我确认无误签名后再寄回就完成和解,这过
程有没有需注意的地方?
4.和解的时间地点我是否要填上比较恰当?
谢谢各位解惑!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16 15:10:00
对方没有受伤,原则上并无刑事上的责任,只有民事上的责任。
作者: toyamaka   2020-09-16 22:45:00
本身前理赔人员,这样写法没问题,会写公司名称是因为他有车体险,富邦已经先行修复后代位求偿而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17 08:47:00
没问题是两造觉得没问题,但在第三人眼中看却问题多多以前曾经被追尾,对方保险寄来的和解书,被我退回去重写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17 08:52:00
1.车祸部分就算对方有受伤,乙方(保险公司)也并非告诉权人,因此也无权提起告诉,况且我国刑事司法实务,认为“刑事告诉权”不得预先抛弃或舍弃。《刑事撤回告诉状》是要在订立和解书时,当场请告诉人签名,当然被告要预先拟好《刑事撤回告诉状》的内容。2.财产保险的保险代位权在《保险法》第53条有规定。但依照《保险法》第53条第1项规定,保险公司只在理赔的额度范围内有代位行使的权利,超额的部分不得代位,受害人仍可自行请求。例如:受害人车损50万,但保险公司理赔30万,剩余的20万,受害人仍可向加害人另行请求。只有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有代位权,人身保险没有代位权(《保险法》第103条及第130条、第135条、第135条之4准用第103条)。因此受害者受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后,仍可向加害人求偿。3.4.有疑虑的话,就到对方的保险公司签下和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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