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nling (凉月清酒)》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车祸和解问题
: 时间: Wed Sep 9 22:30:5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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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noren: 本来要自己打一篇,但发现网络上有白话版,内容也没什么 09/10 23:47
: → jenoren: 问题,就请原波自己点选连结囉~ 09/10 23:47
: → jenoren: https://reurl.cc/Oq4GWr 09/10 23:47
: → jenoren: 法律板之宗旨应系提供板友有关法律问题及法学知识的探讨 09/10 23:47
: → jenoren: 。针对系属中甚至尚未系属之个案,提问具体之宣告刑度、 09/10 23:47
: → jenoren: 甚至回答法院“顶多”宣告如何,均显有越俎代庖之嫌。我 09/10 23:47
: → jenoren: 们都不是个案之承审法官,事前预断等极可能斲伤司法公信 09/10 23:47
: → jenoren: 力之举,宜尽量避免。 09/10 23:47
J大的连结已经有提到了,
和解书上面订定抛弃刑事诉讼法一切追诉权,
或者是和解书上面订定惩罚性违约金,
这个部分涉及到告诉权可不可以舍弃的问题,
实务见解一向都是认为刑事诉讼权无法舍弃、抛弃。
前几年倒是有一个地院见解:
采取了跟过往法院不一样的做法,
甚至请何赖杰老师就告诉权舍弃、行使方式等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鉴定意见,
有兴趣的人可以自行参阅。
地院判决有一段内容应该可以说明原po的心境:
实务上常见告诉乃论之罪的案件(例如涉犯过失伤害嫌
之车祸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私下达成和解,加害人
赔偿被害人金钱,双方并约定被害人对加害人抛弃刑事
追诉权(或不提起刑事告诉、不再追究责任)。惟事后
被害人却又反悔,而对加害人提出告诉,要求更多的赔
偿金钱,否则不撤回告诉;加害人若要避免留下前科,
只能任人痛宰,乖乖付钱。虽然理论上被害人民事赔偿
请求权与其是否要让被告受刑事追究,系属两事,惟拿
到民事赔偿之后,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不免让人有不
公平之感受。
另外,地院见解虽然肯认最后告诉权可以舍弃,
但还是有前提条件的限制:
即告诉权之舍弃应向有权受理告诉之国家机关为之,
且须以书面或以言词提出并制作笔录。
而且地院这个见解目前还是没有普遍被实务接受,
遇到这类问题,除了透过乡镇市调解机制,再来就是J大建议的方法。
: → Fanling: 感谢大家的回复,综合大家的意见,我只要不用再支付民事 09/11 06:11
: → Fanling: 赔偿就足够,因为我觉得已经做到该负责的了,轻微挫伤8万 09/11 06:11
: → Fanling: ,医疗费另计,我自认无愧就算最后拘役罚款我也接受,钱 09/11 06:11
: → Fanling: 要给我宁可给国库 09/11 06:11
: → jenoren: 原波负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 09/11 09:09
: → jenoren: 你的案子让板友们知道除和解书外,务必要请对方同时签署 09/11 09:09
: → jenoren: “刑事告诉状”跟“撤回告诉状”。这部分比较偏实务操作 09/11 09:09
: → jenoren: 及属专业领域,多须实际待过法院刑庭或刑事律师才会了解 09/11 09:09
: → jenoren: 。 09/11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