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之意义: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诉权人,向侦查机关申告犯罪事实,并请求追诉之意思表示,且不以明示所告诉之正确罪名为必要。因此本件把FB截图下来后,告诉权人向侦查机关(例如: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此事实,并请求追诉之意思表示即可,无须明示要提告刑法第305条恐吓罪。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5222 号 刑事判例裁判日期:民国 7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281 号 刑事判例裁判日期:民国 7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祇须表示诉究之意思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诉者为何项罪名为必要。告诉人在侦查中已一再表示要告诉,虽未明示其所告诉之罪名,但依其所陈述之事实,仍无碍于告诉之效力。 中华民国刑法第 305 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