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这种公开留言可以告恐吓胜诉吗?

楼主: aonly (lion)   2020-09-07 17:41:33
很可怕......
邻居在fb公开发文,诽谤我家人,他的其中一个朋友公开回复他贴文:“很有事,要丢汽
油弹烧死他们家吗?”。
他的公开留言让我们家很恐惧,不知道他会不会真的来丢。
请问我们提告他恐吓会胜诉吗?或是该提告他什么呢?
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07 18:08:00
最终告啥是检察官决定的,你就把东西印下来去告就对了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9-07 19:18:00
执爻然后去委任律师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9-07 19:20:00
现在七月半,鬼月过了照二楼建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07 21:36:00
“告诉”之意义: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诉权人,向侦查机关申告犯罪事实,并请求追诉之意思表示,且不以明示所告诉之正确罪名为必要。因此本件把FB截图下来后,告诉权人向侦查机关(例如: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此事实,并请求追诉之意思表示即可,无须明示要提告刑法第305条恐吓罪。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5222 号 刑事判例裁判日期:民国 7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281 号 刑事判例裁判日期:民国 7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祇须表示诉究之意思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诉者为何项罪名为必要。告诉人在侦查中已一再表示要告诉,虽未明示其所告诉之罪名,但依其所陈述之事实,仍无碍于告诉之效力。 中华民国刑法第 305 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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