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第123条的"要求期约"中间少了顿号..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0-09-05 14:59:09
第 121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122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四百
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第 123 条
于未为公务员或仲裁人时,预以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于为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者,以公务员或仲裁人要求期
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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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从法规数据库复制贴上的,
其中第123条的"要求"和"期约"之间不像前面两条一样有顿号,
请问是文义上有差别吗?
还是只是一个疏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05 16:02:00
前两项是 三种(都是名词),123条的 要求 是 要求(动词)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6 08:52:00
因为还没当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约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06 16:34:00
123 就想成 ,公职候选人跟特定人,乔好选上后可给啥帮助问题是,公职候选人在乔的阶段,是公职吗?? 不是啊个人觉得,法条从法条草案讨论,立法,经过了这么久都没有什么问题以及使用上的争议点.或许,像你讲的,加个顿点,可不可以? 我是觉得也不是不行只是,难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丰,而不能吃三宝饭吗??]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过人去解释实际行为的适用若曾经有适用上的疑义,那早就提出来修法了,就酱而且,或许你认为两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来可不见得因为123 偏重在 "尚未选上的那个准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123的话,候选人开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而若变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选人,并不违法(有遵守献金法时)[主动在谁].......而121 是公务员拿自己"职务行为"而且 121 不论该行为是否违背职务,[皆罚]122 一段是罚公务员本身违反职务,二段则罚是行贿者那你发现123 的关键点了吗???救我上面写的....在公务员还没成为公务员时[期约行贿的人,是无罪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06 17:19:00
要求,确实属于单方的意思行为,但“不仅”用以表示单方意思行为。请与122条2项所用的“行求”一词相比。思考为此不用要求麻烦进一步想,“为何”行为的主体“不是”公务员,就不能用“要求”一词?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释”里面只写说: "要求"是单方的意思行为 <- 请问就你的解释哪里提到主词一定要是公务员? 要提出解释,最低要求是自圆其说,而一直重复我认为...我还是认为...我坚决认为....我死也要认为那种表达方式不叫做解释,叫做传教主词是公务员的时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时候只能用行求因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权限。公务员可以要求,因为有公权力。要求不只有单方表示的意思,还有施加强制力的意思因此123那边前面网友解释过是 动词122条那边主词不是公务员的时候之 行求、期约或交付也全都是动词
作者: kingyes (小宝)   2020-09-07 09:24:00
要求哪来强制力?要求、期约、收受 是不同的行为在实务上彼此间是阶段行为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07 12:19:00
【刑分基础概念之匡正】刑法第121条系公务员为“合法职务行为”之职务受贿罪,该条犯罪之构成要件没有什么“不论是否违背职务”都罚这回事…就是必须“限于公务员为合法职务”!如果公务员系为“违背职务”之行为,处罚之依据是“刑法第122条”,其刑度也因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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