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如何从刑法导出台电员工是公务员?

楼主: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9-05 14:31:47
※ 引述《MrTaxes (税务专家)》之铭言:
: 刑法第10条
: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
: 之公共事务者。
: 因为看到一个题目是关于电表上的封印是否属于公文书,
: 那么前提是,台电的员工必须是公务员。
: 而依行政法的分类,台电公司属于国营事业,并非政府机关,
: 所以可以排除刑法第10条第1款前段。
: 而台电从事供电的业务并非是机关依法委托,而是台电本身的业务,
: 所以也可以排除第2款的定义范围。
: 那么台电员工是"依其他法令从事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吗?
: 请问是依什么法令?
: 而所谓的法定职务权限,是否限于公权力行为? 私经济行为也算吗?
: 请问大家的看法...谢谢
先讲结论
(1)台电供电行为系私经济行为,非公权力行使事项。另外台电承办业务者,亦不是政采
法规范之行为,故非属授权公务员。
(2)台电员工制造电表封印部分,因非属公务员,其封印为私文书。
(3)身分公务员部分,95年后不是。
以下判决内文参照:
[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97 年重上更(三)字第 210号刑事判决
‘本件被告行为后,依修正前刑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及实务见解,因台电公司为公营事业

关,其从事公司职务之人员,固认为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惟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之刑法(下称新刑法)第十条第二项已规定:“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偻依法令服
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
,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
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并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易言之,台电公司虽为公营事业机关,惟系依公司法组织,
其员工并非服务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之人员,自不属于新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
一款前段之“身分公务员”类型;
至是否属同条项第一款后段之“授权公务员”类型,宜视其是否依法令负有一定公共事务
之处理权限而定;按台电公司供应电力予社会一般大众(包括公司、工厂等),乃按双方
合意之供电契约,复由台电公司依用电客户每月使用电量核计电费,究之乃属“私经济行
为”,而非“公权力行使”之事项,且台电公司承办此业务者,亦非政府采购法规定之承
办、兼办或监督采购行为,自亦非属“授权公务员”类型;而按刑法上之公文书,依新刑
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指“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是公文书与私文书之区别,需视
其是否为公务员基于职务所制作而定;按电表封印,正反两面刻有“台电”字样,显为表
示该电表已经检验加封,为正确计算供电的标准,铅质封印并非表内机件,而为表示一定
用意之符号;惟台电公司固为公营事业机关,然其从事公司职务之人员(指单纯之供电)
,应认为非新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已如前述,因之,该封印虽为台电公司服务人员所制
作,表示一定用意之符号,究之应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以同法第二百十条之
私文书论。’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0-09-05 14:40:00
谢谢...我看到的公文书是民国六十几年的决议见解,新的比较合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6 07:48:00
刑法上公务员这个东西见解跟法条都修了很多次如果看到旧决议旧见解会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06 10:34:00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这出来都多久了。 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6 10:59:00
非法律本科出身很容易看到奇怪的(修法前)考古题啊...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06 11:19:00
还有108年第5次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06 13:15:00
感谢楼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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