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刑法第123条的"要求期约"中间少了顿号..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0-09-06 23:13:16
我查了一下
<立法院公报第108卷第99期委员会纪录 立法院公报第108卷第99 >
其中有一段是针对刑法第144条的修正讨论...
"...处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求期约”中间要多一个顿号,
因为是不同的态样。标点符号修正如上,通过..."
这是108年,就去年的事情,修了144,却没修123,
就立法疏漏。
※ 引述《MrTaxes (税务专家)》之铭言:
: 第 121 条
: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 122 条
: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
: 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四百
: 万元以下罚金。
: 对于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
: 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 第 123 条
: 于未为公务员或仲裁人时,预以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
: 他不正利益,而于为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者,以公务员或仲裁人要求期
: 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论。
: ==========================================
: 以上是直接从法规数据库复制贴上的,
: 其中第123条的"要求"和"期约"之间不像前面两条一样有顿号,
: 请问是文义上有差别吗?
: 还是只是一个疏漏?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9-07 10:41:00
不影响实务操作所以没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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