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如何从刑法导出台电员工是公务员?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06 10:48:03
刑法第10条第2项关于“公务员”之立法定义,于民国94年修法前后之法文内容:
一、修法前:
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二、修法后(第一款前段:身分公务员,第一款后段:授权公务员,第二款:委
托公务员):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
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
公共事务者。
修法前之实务见解可参照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但在修法后该释字解释已不适用
。修法后之实务见解,可参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
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内容。
参考资料:
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公布日期:中华民国41年10月27日
解释争点: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解释文:
原呈所称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纵依公司法组织,
亦系公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从事于该公司职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刑法上所称
之公务员。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62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1184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06 18:49:00
所以原文那篇最后一个推文才会讲到政府采购法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0-09-06 23:18:00
按持股比例来认定,这个蛮不合理的..因为股份可以买卖,若某公司的官股占49%,若政府稍微加码到51%,员工刑责就加重,不太合理..而108的决议也有个问题,它讨论的前提是工程采购,那么财务跟劳务采购,有时标的金额也很大,就不算吗?而且提议文当中提到员工对采购案的"监工及验收",就知道法官不了解采购实务,业主的员工是不可能监工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7 00:05:00
政府机关发包时派监工其实很多...政府采购法只规定办采购的"单位"不能同时办监工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0-09-07 08:08:00
回楼上,机关派人到现场那个不叫"监工"..是督导确定厂商是否有造契约上的规定做管理那通常是承办在做,就算姑且也称之为"监造",但是对不起,打错字。"监造"是建筑师的事姑且把机关的派员也称作"监工"好了,"监工跟验收也不能同同一个人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07 08:39:00
常见的应该是 发包给a公司建设 另外发包给b公司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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