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条第2项关于“公务员”之立法定义,于民国94年修法前后之法文内容:
一、修法前:
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二、修法后(第一款前段:身分公务员,第一款后段:授权公务员,第二款:委
托公务员):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
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
公共事务者。
修法前之实务见解可参照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但在修法后该释字解释已不适用
。修法后之实务见解,可参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
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内容。
参考资料:
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公布日期:中华民国41年10月27日
解释争点: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解释文:
原呈所称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纵依公司法组织,
亦系公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从事于该公司职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刑法上所称
之公务员。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62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1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