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伪证罪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8-31 15:51:05
谢依涵的证词并没有影响裁判结果(吕炳宏等人没因她的证词被判刑。)
为何她之前会被检方依伪证罪起诉呢?
https://i.imgur.com/SYneOOq.jpg
作者: CKYww (CKY)   2020-08-31 16:07:00
伪证罪是行为犯 不需要结果的发生 只要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就可该当构成要件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8-31 16:09:00
谢依涵之所以后来没有被判伪证罪,是因为在侦查时,检察官在具结程序这部分有暇疵。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8-31 16:15:00
截图乱写。
作者: jasonyeh (战斗)   2020-08-31 16:17:00
截图也没乱写吧,他是说就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事实作伪证,并不是说一定要发生影响裁判结果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8-31 16:24:00
以下内容摘自前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叶雪鹏:《程序瑕疵,有罪成无罪?》(民国105年11月13日刊载)一文叶雪鹏先生对刑法第168条伪证罪之要件简述如下:一、伪证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具有证人、鉴定人与通译三种身分的人。二、须在执行审判职务的公署审判时或在检察官侦查时,到场作虚伪陈述:“审判”,指的是执行审判职务的公署,包括各级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法院或特种法院依各种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检察官侦查时”,指的是检察官亲自依法开始侦查程序之时,不包括其他有权侦查的司法警察机关。三、须在供前或供后具结作虚伪的陈述。四、须对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事项,作不真实的陈述。 《中华民国刑法》第168条: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8-31 16:56:00
谢依涵做那次被不起诉的伪证是在吕炳宏当被告时的证人吗?
作者: ultratimes   2020-08-31 17:26:00
你应该问 这样做伪证罪应该只有未遂程度吧但伪证罪既遂,只需要做完伪证即可,不需要到法官相信才能成立只要该证词足以影响裁判之结果即可成立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00:42:00
伪证罪既遂要朗读结文跟签具结?谢依涵怎没被判伪证罪未遂?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01 00:57:00
伪证罪有罚未遂犯吗?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01:04:00
应该没有吧。
作者: CKYww (CKY)   2020-09-01 08:20:00
伪证罪是针对已具结 却有伪证行为的证人 但谢依涵如2楼所说其具结有瑕疵 因此具结无效 而不受伪证罪拘束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09:24:00
谢依涵做那次被判无罪的伪证是在吕炳宏当被告时的证人吗?
作者: CKYww (CKY)   2020-09-01 09:51:00
详细情况我也忘了xd如果谢依涵是在吕案出庭作证 那她这时候就是他案证人而需要具结 才会有伪证罪的问题在自己的案件里被告是不需要具结的
楼主: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11:04:00
感谢详细解答。被告没有伪证罪的问题。
作者: CKYww (CKY)   2020-09-01 11:54:00
这是因为我们无法期待在案件中原被告所讲的都是实话啊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01 13:43:00
被告以外之人始得为被告案件的证人。被告于关于自己被告之案件并非证人,就算说谎话,也因无期待可能性,而无罪。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01 17:20:00
虽然实务和学说都如楼上所讲,因被告无期待可能性而不犯伪证罪,但近年在教唆伪证几乎都以诉讼上之防御权或辩护权为理由,认为并非无期待可能性。我个人认为,由于刑法57条已经审酌犯后之态度,伪证罪在被告也无适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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