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务提供地与办公处所、与指派劳务之人

楼主: liam185 (God & Lucifer)   2020-05-30 17:41:17
因公司不发奖金与不给请特休,上报劳工局后遭报复非法解雇,
敝人劳务提供地为台北办公室,但总公司在台中,HR每日LINE发讯去台中开会不表明事由
(第一日甚至为国定假日发讯),其中皆有回复不愿与HR私谈有事到调解委院会处理,
有要事由LINE留言或寄至email存证,后因三日不到台中而遭旷职解雇且于调解期间,
目前再打雇佣关系诉讼,也申诉违法劳基法第八条不利劳工行为。
以下大概公司大概民事答辩回复:
台中为工作地点,就应前往提供劳务,不到即属旷职。解雇因旷职跟不发奖金与
不给请特休无关。以下个人疑问:
1. HR并非我直属主管,有权要求提供劳务?也没任何主管授权证明。
2. 虽然HR可能为直属主管委托,但LINE无表明原因回讯也不说明,要告知不愿与HR私谈
也没发正式通知,不去找HR能属旷职(也才发三行同样的话来台中开会)?
3. 此应为不利劳工行为?假日发讯不表明原因,后每日复制贴上每日发来台中开会,
这样能属旷职?且敝人每日还是有前往台北办公地提供劳务皆有打卡纪录。
作者: rinatwo (无)   2020-06-01 23:45:00
调解期间解雇绝对无效 这公司也蛮搞笑的...你有依照劳动习惯提供劳务 自不能以旷职论甚至你也能去告刑事的业务文书登载不实这种终止劳动契约的劳资争议 可以找法扶 月薪七万五以下总资产三百万以下 自用住宅可排除 资力蛮宽松的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20-06-06 15:48:00
爽等拿钱吧,记得别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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