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校方的文字纪录具有人证的效力吗?

楼主: onijima (费南多.柯里昂)   2020-05-15 23:33:31
现在网络发达且手机普及
民众的法治观念也足以保护自己
不少学校也都有装设监视器
校园霸凌的案件因为收到法律约束而减少
这让我最近感到很内疚
因为以前我国中时笨笨的不懂事
在学校被全班霸凌竟然只告诉班导
我的家人知道也没有帮我提告
现在这事让我很懊悔
因为我错失追讨赔偿金的机会
也使自己无法读到好的学校
导致现在使母亲过好生活的目标扔然未实现
虽然十几年前连没有照相功能的彩色手机都算炫耀品
我被打要蒐证有一定难度
但其实当时我可以要求父母在联络簿追问
使班导在联络簿回复霸凌的事实
借此来当提告的证据
虽然现在是不可能追究了
但我不禁想问这种校方的文字记录能当人证吗?
作者: IS0987 (FQ)   2020-05-15 23:38:00
..................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0:14:00
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家长写我小孩被霸凌了哦。请老师关切。老师会回复:好。我去查证看看。而不是会写:对,他被谁谁谁霸凌了哦,呵呵。老师回复只代表会去查证。而不表示认同你被霸凌的事实。不然想骗赔偿金的恐龙家长跟恶作剧的死孩子故意写。老师一回复就表示他认同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0:16:00
楼上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无言............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0:17:00
楼上法学大师。常有深刻的法学见解。原po可以问他看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0:39:00
我知道楼上很会google 虽然不见得看得懂google出来的内容 但诚心建议楼上去google一下什么是"人证" 唉~无言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09:00
话说q135q135,我看了一下你这两年的推文。大多是在找出他人推文的错误。虽然后面补的词句是尖酸刻薄了点。可是你都考上律师执业一段时间了。相信可供分享的经验是很丰富的。为什么不愿意在我们分享错误资讯时用正确资讯补正呢?至少也会对提问的当事人有帮助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16:00
话说Hermes 看了一下你的推文 很多都是不懂装懂 被人指出错误还会恼羞成怒 你身为一个仲介兼投资客 连说错就认错的基本做人道理都不懂吗?死不认错就有比较高尚吗?被当被酸不懂装懂就扬言要告我 这种气度 啧啧啧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19:00
等等!我说要提告是因为你常用的【咖小】这个词的发音有被判过公然侮辱起诉吧。还有你光指出错误又用刻薄的语气。我也不会知道我哪里错误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19:00
对了 对于不懂的事就惦惦 不要乱提供一些错误的讯息以避免误导板友 对发问者也是一种无形的帮助哦 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20:00
我都在房版发过我自己是仲兼投了。被当被酸我从事的工作接触的状况还少了吗?但是你只酸不讲解我不服气阿QAQ毕竟我不像你是专业有牌律师。只能用身边经验来分享。不敢说所有专有名词都用正确。但至少我大多是遇到过类似的事情才回复的。如果我有错误漏洞你酸归酸。至少后面补个解释阿!还有我是Hermess...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27:00
有人爱指鹿为马 乱指我是谁谁谁的分身 又呛我要多做实务多唸点书 我称这种人为咖小已经很客气了好吗?先乱呛兼诬指别人是分身 再说别人对他不友善 有没有这么好笑啊 哈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29:00
欸……那个……你不是也说过某某是谁的分身吗?虽然是用酸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5-16 01:29:00
侵权行为时效两年早过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30:00
还有如果你不是某某的分身。就表示我认错人。别人认错人你酸也就算了。不能辱骂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34:00
我的原则很简单 错了就认错道歉 这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就这样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36:00
这是没问题。可是你好歹纠正完给个错在哪里的解释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40:00
#1TRwQsqr 这篇某人参考一下 看看自己当初怎么呛我的处理过执行案件上百件的我竟然被门外汉呛不懂执行 令我满头黑人问号 啼笑皆非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46:00
我看了。也想起来了。那篇就是对方如果领日薪名下无财产的话强制执行执行不到东西阿。之前外面也有些房仲就是疏失被客户告负债很多去靠行。做好业绩之后公司直接扣税扣抽成后给现金。所以都没辙。收到通知他们公司就是表示有这个人,但没业绩。所以客户都拿他没辙阿。所以遇到类似这种状况也只能找人走灰色地带了。我们也问过几个律师,但成效有限。你提到法律面有合法的方式所以我当然会半信半疑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50:00
某人遇过的执行案件太少了 某人没遇过不代表就执行不到敢呛人敢告人就要勇于承担后果 就这样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54:00
我如果答复错误,你跳出来酸我倒是没什么。我真的有错误道歉也没问题。但是你至少讲个正确解答吧。总不能每次都叫人google。原po问。我答。你跳出来说我错叫我道歉认错。我道歉认错。然后你心满意足。我跟原po还是不知道错在哪。原po也得不到答复。这样很怪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54:00
先声明 诉讼权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别人可以告我 我也可以告别人 至于是否成立 就由法官检察官认定囉 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57:00
我先说我觉得我跟你八成是处不来的。但是如果你愿意至少纠正错误之虞给予正确解答。至少我也学习到了,下次也不会犯类似的错。这样你酸我也认了。我有学习到东西,降低答复的错误,你也可以满足你酸人的心。这样不好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59:00
我针对的是指鹿为马 诬指我是别人分身的事 以及乱呛我的事 至于要不要道歉 某人自己决定 就这样吧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00:00
当然。我在ptt五年左右,也只告过一个前版主。他用分身抹黑的行为我觉得过头了。不然有过言语争执的又不少人。每个都告我哪有那个美国时间。公然侮辱和解三万就算高的。我卖间房就近40倍,还旷日费时,真的没意义。而且我提出的条件还是要他捐款给流浪动物之家。为了钱打官司真的没有必要。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04:00
建议某人去google一下最高限额抵押权的定义和性质 它设定后就存在了 顶多只能主张抵押"债权"不存在 然后涂销抵押权是给付之诉 确认抵押权不存在是确认之诉 这样有学到东西了吗?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06:00
如果你们不是前版主showeig或jaj12377的分身。又非常在意被误认为他。那我为之前误会并在言词中暗讽你是他分身的事情道歉。毕竟我仅凭说话语气而做判断。这部份是我不对。至于酸你的部份就无法了。因为我觉得这是互相。你酸我的也不少啊!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07:00
你跟别人的纠纷干我屁事?这样就可以乱认乱呛人哦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09:00
了解了。一个是要确认债权的有无。一个是确认是否已给付。但是我看一些案例上有些最高限额抵押权审判时法官会当抵押权在审。这部份有玄机吗?乱认是我错。这没啥好争辩的。可是乱呛是谁开头的就要争辩一下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11:00
很抱歉 身为律师也是有尊严的 被一个门外汉呛不懂执行这已经涉及侮辱我的专业了 这点你也应该道歉 至于其他互呛互酸的部分 我根本就不在意抵押权分二种 一种是普通抵押权 一种是最高限额抵押权惟二者之定义与性质不太一样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16:00
我们房仲业跟旗下营业员是属于承揽关系。所以公司得免为其投保劳健保,由营业员自行于公会投保。在这种状况下。我不认为有心遮掩的情况下有办法正当询法律途径对无财产的营业员强制执行执行业务执行所得。这是我从事仲价十年的经验。这两种抵押权的不同部份我有查过。感觉只是优先级距与最高限额的差异。在法律关系的确认上好像没有差异?另我预计两点半就寝。如之后未回复明早答复。不好意思。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26:00
你的经验不代表是实务的全部 对于诬指我是别人分身的部分 你的道歉我收下了 至于侮辱我的专业部分 既然你不想道歉 我也不勉强 不过你只道歉了一半 以后若再被我当被我酸 就请不要再抱怨囉 哈 晚安囉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29:00
没问题。我还是不认为正常方式执行的到。不过你要当要酸还请附上正确解答,至少请给个方向,如有,在此先行致谢。我有理解错误时欢迎再来当。另谢谢关于抵押权的答复。晚安。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30:00
能不能告 和能否成立是两回事 能否执行 和执行是否有结果 同样是两回事 这样了解吗?除非你连同侮辱我专业的部分一起道歉 否则我会持续目前的处理方式 就这样吧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38:00
继续吧。我也不打算改变。你的意思是可以执行,只是不见得执行的到东西。我刚再去看了一下原文,我的确有说过:是要怎么执行啦。但是看前后文意思我想表达的是没有办法凭法律对这样的人强制执行到财产。只要债权有确认当然可以执行阿!这我也知道!所以这部份我认为你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而已!先睡,晚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5-16 04:00:00
文字记录 人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16 18:15:00
不要把自己的不努力,怪罪到别人身上去真是好笑了,难道以前都没有霸凌?一堆困苦过来的成功人,你怎不去了解人家是怎样走过艰难?只会怪这个怪那个,怪东怪西就是不怪自己不努力有空就去看看网红馆长的人生路,你的年轻时代有输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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