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请问各位,
如果想要推翻目前居住大楼之前的区分所有权人开会之决议,是否能够在今年的区分所有
权人会议中提案废除呢?还是只能走民事诉讼呢?
事情是这样的,目前居住的大楼屋龄约20多年,顶楼在这几年长期漏水,在103年的区分
所有权人中决议,顶楼漏水的修缮费,要由9楼住户与管委会各出一半的钱,但大楼的顶
楼为共有部分,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共有之修缮应由管委会负责,但管委会一
直踩着第10条后面的解释“”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要求9楼住户对分修缮费,但所有公共空间的修缮就只有顶楼有这样的要求,明显损
害9楼住户的权益,请问该怎么自救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