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排版乱掉了,所以删文重发!
事发于5/7日,我与对方都行使于禁行机车道上,但对方未二段式左转(影片连结: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rv5cSU9ganLCtSxDiNzS40nNqTiK7xNL?usp=sha
我方是白车,对方是黑车,双方都是机车。
并且对方未经过我的同意,就直接去机车行看我的车还拍照,老板通知我我才过去要他们离
当天晚上对方主动加我ig,并且用我名字的数字谐音后面加487
(比如:范莉莉是87他打FLL-487)
还有我的工作地址,以及一些嘲讽的言语(像是:车祸赔偿随妳开,我ok,妳全责等等)都打在IG的“自我介绍上”,等于他追踪我,我就能看到他自我介绍上的内容。
想问各位关于以上事情我下列的主张适合吗?
民事部分:
我方主张对方
1.未依规定二段式左转。
2.转弯时未注意左右车辆(应注意而未注意)。
3.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
假设我方被指控
1.疑似超速(没有直接证据,但假设初判单有写)
2.未注意前方车辆。
答辩
1.超速部分适用于:两台车处于同一直线上时产生的“追撞”,这种因“后车未注意前车”煞车不及而发生的车祸,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超速(例如:警察没有开罚单等等)
但当时双方所属同个车道,但是并非前后关系,因此在本事件中用超速来将责任归咎于我方不合情也不合理,况且我方于发生车祸的前一刻有做出煞车、减速的反应,反观对方转弯未减速也未注意左方与之并排行使的车就直接左转(违反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
补充:
依据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号书函
一、复台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笺函办理。
二、查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转弯应依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2条定有明文,同条第 1项第 7款“转弯车应礼让直行车先行”之规定,应系适用不同行车方向或不同车道之行驶情形;至如汽车系于同一车道行驶,则其前后车之行车秩序,系应遵守同规则第 94条第 1项之规定。
2.由监视器画面以及机车撞击伤痕中可以得知双方并非是对方所主张的“前后”,而是“并排”。
双方机车撞击点位于我方的右前侧车壳以及对方的左后测车壳,我们有可以从监视器中明显得知我方在撞击前有明显的减速,显示我方在“无法预知对方会违规二段式左转”的情况下还极力做出反应,试图避免事故发生。
所以我方认为,对方因上述之疏失才是使得事故无法被避免的主因,因此主张我方并无责任。
但凡对方有做到上述三点,
1.未二段式左转。
2.转弯时未注意左右车辆。
3.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
中任一点都可以避免这次事件发生。
因此我方主张对方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