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刑法173条没有如174条第二项的立法

楼主: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20-03-29 12:22:27
刑法174条:
放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现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筑物
、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烧毁前项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第一项之物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致生公共危险者,亦同。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作者: ultratimes   2020-03-29 12:28:00
这里是除了自己以外的人吧使用中,但自己不算,但如果还有左右邻居就算换句话说,你烧自己的房屋就是视为未使用中但你烧自己所有,但租给他人,这时不能视为自己的房屋使用中不分是不是自己的, 未使用才会区分是不是自己的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20-03-29 12:59:00
同一楼,系指行为人以外之人,所以无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3-31 00:06:00
你要从法益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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