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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一名窃贼修理偷来的脚踏车,旋即被逮捕, 失主应该支付窃贼出的修缮费用吗?
有人认为: 因为窃贼修好脚踏车也是为了自己,故失主不需支付。
但思考一下一个类似的情形:
假设我在丹丹买了一个汉堡35元,放在一边却被甲吃了。我很生气,已付的35元自然找
甲要,但甲可以主张我花钱本来就是为我自己,所以他不用给我35元吗?
上述两种情况最大不同在于出资人一为不合法(窃贼),一为合法(我)。
我主张“修缮利益为谁所享有,谁就该负担修缮费用”,至于窃贼窃取脚踏车侵害他人
所有权,应该另外偷窃脚踏车该负的法律责任,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而与修缮脚踏车
的部分无涉。
但,大多数人却似乎直观地主张窃贼行为的不法性可以阻断窃贼出资修缮形成的债权。
这算不算一种无因管理?
何种思维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