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窃贼出资修缮窃物可以主张债权吗?

楼主: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0-03-24 20:21:47
https://www.ptt.cc/bbs/StupidClown/M.1584801665.A.439.html
[情境]
一名窃贼修理偷来的脚踏车,旋即被逮捕, 失主应该支付窃贼出的修缮费用吗?
有人认为: 因为窃贼修好脚踏车也是为了自己,故失主不需支付。
但思考一下一个类似的情形:
假设我在丹丹买了一个汉堡35元,放在一边却被甲吃了。我很生气,已付的35元自然找
甲要,但甲可以主张我花钱本来就是为我自己,所以他不用给我35元吗?
上述两种情况最大不同在于出资人一为不合法(窃贼),一为合法(我)。
我主张“修缮利益为谁所享有,谁就该负担修缮费用”,至于窃贼窃取脚踏车侵害他人
所有权,应该另外偷窃脚踏车该负的法律责任,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而与修缮脚踏车
的部分无涉。
但,大多数人却似乎直观地主张窃贼行为的不法性可以阻断窃贼出资修缮形成的债权。
这算不算一种无因管理?
何种思维才合理呢?
作者: deathsoma (DS)   2020-03-24 20:28:00
窃贼修缮脚踏车的行为=无因管理如果没向被害人索取修缮费,是不是可以反过来向被害提不当得利?单以行为来看,就修理部份是这样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0-03-24 20:44:00
应该是窃贼可以把加装的配件收回 然后赃物恢复原样实务上应该会是窃贼放弃索回 被害人原谅换取法官轻判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20-03-24 20:49:00
主张恢复原状花的钱可能就比修缮来的高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3-24 21:14:00
有益的修缮没有立场主张恢复原状啊不法管理还是可以走不当得利啊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3-25 04:25:00
不法管理,177第2项准用第1项,本人得享受其利益不当得利 180第4款本文,(窃贼)不得请求返还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25 09:29:00
早先会看过的案例,应该是偷母猪,养养然后生小猪之后偷窃者被赃到,小猪算谁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3-25 10:52:00
楼上那个是天然孳息的问题窃贼不取得所有权,孳息还是归原权利人所有
作者: yesohya   2020-03-25 11:09:00
这不是教科书标准题 现在的人到学术讨论板都不先看书?
作者: ultratimes   2020-03-25 11:48:00
因赃物所生之物也是赃物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3-25 12:56:00
有成立强迫得利的可能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0-03-25 15:57:00
不法的无因管理,没有不当得利问题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0-03-25 17:13:00
难怪有人会替杀人凶手辩护
作者: gg8n8nd34ss (柚子)   2020-03-26 10:07:00
不法管理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0-03-26 20:23:00
请问177条1项的效果是“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吗?Ps、单纯就本件来看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20-03-26 21:21:00
177II准用177I准用176I,盗画恶意明知,加工修缮卖出高点张台大 就无因管理课程提到的案例赚的都给你,但成本要还我甲借画给乙,乙死子A继承该画,A修缮后卖出 (考试题目)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3-26 23:16:00
看你在做题目还是真实案件。做题目就…;真实案件就叫对方赔六万,然后乔一个两边能接受价格,双方均抛弃其余民事请求权,不然就在刑事上弄死他,主张:我这辆可是有历史跟感情,怎能换成新的,我的青春跟岁月痕迹就这样被一个无耻的小偷抹去,要求回复原状跟赔偿(民事上未必有该请求权基础,但被告改装车辆明显有据为己有,没办法主张使用窃盗)。题目的话,适用或类推适用民180条4款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26 23:48:00
楼上宋世杰再世! XD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0-03-27 17:46:00
古美门是你!?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20-03-29 13:54:00
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第957条,定性上轮胎跟润滑油的费用应该是有益费用(因为车子本来也还可以骑),所以不能走无因管理,王泽鉴老师认为应该要适用不当得利,不过这是强迫得利,视其是否受有利益或是所受利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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